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十四条;2、《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第七条;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第十八条;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1.合作研究项目。项目申报主体为大学、科研院所,要求合作双方已签订合作研发的协议,并在协议中对知识产权分享有明确表述;项目申报单位与国外合作方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人员互访和交流时间每年有2个月以上。该类项目采用限额推荐,各市科技局和省级归口单位不超过2项,浙江大学不超过15项,浙江工业大学和浙江省农科院不超过5项,其他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不超过3项。项目支持力度为10-20万元。
2.再创新产业化项目。要求以企业为主体,产业化为导向,产学研结合。要求合作双方已签订内容详实、职责明确、知识产权明晰的装备、技术、成果引进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以企业牵头组织申报,为鼓励我省高校院所承接或参与国际技术转移、转化,在有明确合作企业和产业化应用的前提下,高校院所也可组织申报,除提交与国外机构的合作协议外,还必须提供与国内企业合作协议,企业出资证明等材料。优先支持研发投入500万以上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1 《申报书》 纸质 2份 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2 可行性报告 电纸质 2份
3 相关证明材料 纸质 2份